(2015)金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亮诉田喜旺、汪星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田喜旺,汪星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李亮被执行人田喜旺被执行人汪星烨李亮诉田喜旺、汪星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2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载明: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0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50万元、剩余16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本案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二被告承担。田喜旺、汪星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汪星烨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二七区煤场北房产两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田喜旺、汪星烨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