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弋民一初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青宁与芜湖市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鼎捷公司)、芜湖市江岸渔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江岸渔都公司)、朱来宝、杨聚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弋民一初字第01259号原告:王青宁,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水电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宋标,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旭海,总经理。被告:芜湖市江岸渔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朱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志祥,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来宝,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杨聚宝,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王青宁诉被告芜湖市鼎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鼎捷公司)、被告芜湖市江岸渔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江岸渔都公司)、被告朱来宝、被告杨聚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青宁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标、被告鼎捷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旭海、被告江岸渔都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志祥、被告朱来宝、被告杨聚宝、被告江岸渔都公司申请的证人陈康飞、崔益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青宁诉称:2011年8月16日,原告经被告杨聚宝之邀为被告鼎捷公司承包的被告江岸渔都公司内部装修工程做水电工,每天上下午各上班四个小时,工资每天150元。2011年8月26日上午11时许,原告在江岸渔都公司后堂放电线时,从龙门架上跌倒。鼎捷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旭海开车与原告同事柳良玉、杨卫生一道将原告送至芜湖市中医院进行救治。经检查,原告系左股骨干骨折、头部外伤。原告住院至2011年9月24日出院。江岸渔都公司装修工程负责人即被告朱来宝支付了原告医疗费23000元,原告自付医疗费882.27元。2012年7月25日,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按道标标准评定原告身体损伤构成拾级伤残、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物治疗费用约7500元。因就损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以上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1834.47元[其中,医疗费882.27元、残疾赔偿金37212元(18606元/年×20年×10%)、误工费50100元(150元/天×334天)、护理费3340.20元(111.34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元/天×30天)、营养费600元(20元/天×30天)、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400元、二次手术费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鼎捷公司辩称:被告朱来宝是本公司大股东,被告江岸渔都公司最初是朱来宝自己设立的。江岸渔都公司内部装修工程是朱来宝自己喊人来做的,因朱来宝懂装修业务。因本公司没有承包被告江岸渔都公司内部装修工程,原告不是本公司员工,原告与本公司也不成立雇佣关系,故原告受伤与本公司无关。原告受伤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旭海开车送原告去医院治疗属实,但该行为属助人为乐。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江岸渔都公司辩称: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才正式设立(由原芜湖大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而来),而原告于2011年8月26日受伤。因原告受伤时本公司尚不存在,故原告将本公司列为被告属主体错误,即本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公司装修工程分别口头承包给了有关个人,其中水电工承包给被告杨聚宝施工。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水电工人都由杨聚宝雇佣,工资直接和杨聚宝结算。原告与杨聚宝成立雇佣关系,原告受伤应向杨聚宝求偿。本公司成立之前,被告朱来宝是出资人,本公司成立前朱来宝聘用一些个人来装修是其个人行为,发生的有关问题应由其承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朱来宝辩称:我在被告鼎捷公司和被告江岸渔都公司都有股份。我比较懂酒店装修,江岸渔都公司内部装修由我个人负责,聘请工人和发放工资都是我个人行为,由装修产生的一切事故都由我个人承担,算我对江岸渔都公司的投资。木瓦工、水电工等负责人都是我集中请来,再由这些负责人自己请工人,工资发放也是负责人来发放,其他事我都不管。原告的医药费全部由我支付,并非原告所说只付了部分医药费。原告出院两天后,我和杨旭海去了原告家,商量给原告2-3万元赔偿,当时原告女儿说按照安徽省相关标准我们应付原告11万余元,他们可以让步,赔偿8万元即可。因差距较大,我们与原告没有达成协议。因原告等工人的工资都是由工头向我结算,再由工头发给工人,故原告受伤与我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杨聚宝辩称:经朋友介绍,我为被告江岸渔都公司提供水电装修服务。从事水电服务的人员都是按照被告朱来宝的意见来请的,原告是我喊来干活的,我和原告等工人工资都是按150元/天计算,原告做了10天左右就受伤了。因我没有承包江岸渔都公司的装潢业务,故原告受伤后我没有支付医疗费,原告也一直没有找我赔偿。因原告受伤与我无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鼎捷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8日,股东为朱来宝(出资60万元)、杨旭海(出资40万元)。芜湖大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7日,经营场所为芜湖市鲁港综合大市场B栋-66号)于2011年12月22日变更为江岸渔都公司(经营场所为芜湖市弋江区江城国际瑞虹苑32号楼241、242室),江岸渔都公司股东为孙徽(出资98万元)、朱来宝(出资52万元)、朱蓉(出资50万元,系杨旭海之妻)。2011年8月初,筹建中的江岸渔都公司内部进行装修,朱来宝负责此项工作。朱来宝雇请杨聚宝负责水电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王青宁因杨聚宝邀请于2011年8月16日至江岸渔都公司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杨聚宝从江岸渔都公司领取工资后由其统一支付给王青宁等水电工,杨聚宝与王青宁等人工资相同,均为150元/天。2011年8月26日上午11时许,王青宁在江岸渔都公司后堂放电线时,从龙门架上跌倒。鼎捷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旭海开车与王青宁同事一道将王青宁送至芜湖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王青宁系左股骨干骨折、头部外伤。经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复内固定术,王青宁于2011年9月24日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建议休息一个月,禁止早期下地负重活动;2、遵指导行患肢功能锻炼;3、术后一个月门诊复查;4、不适随访。朱来宝支付了王青宁出院前所产生的医疗费23000元。王青宁出院后至2012年5月21日期间的检查费882.27元由其自付。2012年7月25日,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按道标标准评定王青宁身体损伤构成拾级伤残、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物治疗费用约7500元。王青宁为此支付鉴定费1400元。2012年3月5日,王青宁向芜湖市弋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鼎捷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2012年4月9日,该委作出了(2012)弋劳人仲裁字第0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鼎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本院审理后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了(2012)弋民一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对此判决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2012年8月10日,王青宁以鼎捷公司、江岸渔都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111834.47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因王青宁申请,本院追加朱来宝为共同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因江岸渔都公司申请,本院追加杨聚宝为共同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庭审中,江岸渔都公司申请的证人陈康飞称其与朱来宝系朋友,朱来宝以酒店经理名义将江岸渔都公司油漆粉刷工作发包给其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其叫来其他人一道施工,工程款由朱来宝支付。江岸渔都公司申请的证人崔益民称朱来宝以个人名义将江岸渔都公司木工工作发包给其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王青宁对陈康飞、崔益民当庭证言发表质证意见为:两位证人均系朱来宝叫来施工,不能证明朱来宝代表谁进行发包,应朱来宝享有鼎捷公司60%股份,可以决策鼎捷公司事务,故其代表鼎捷公司进行发包的可能性很大。鼎捷公司、江岸渔都公司、朱来宝对陈康飞、崔益民当庭证言均无异议,杨聚宝表示不清楚。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芜湖市中医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手术单、医疗费票据、录音资料、(2012)弋民一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芜湖市工商局企业登记信息、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被告鼎捷公司提交的《证明》、被告江岸渔都公司提交的收条、芜湖市工商局关于《芜湖市江岸渔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变更信息表》、被告江岸渔都公司申请的证人陈康飞、崔益民当庭证言及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一)、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本案被告朱来宝负责筹建中的被告江岸渔都公司内部装修工作,朱来宝雇请被告杨聚宝负责水电施工,原告王青宁系受被告杨聚宝之邀至江岸渔都公司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杨聚宝与原告等水电工报酬相同,均为150元/天,并无证据证明杨聚宝从中得到好处。因杨聚宝只起到召集人的作用,故其与原告均为朱来宝雇员,均与朱来宝形成了劳务关系,杨聚宝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提供劳务工程中不慎从龙门架上跌倒受伤,其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疏于防范的过失。朱来宝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尽量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因朱来宝未尽前述义务,故其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朱来宝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自身损失的20%。朱来宝作为江岸渔都公司发起人,在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时造成原告损害,江岸渔都公司成立后,朱来宝对原告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江岸渔都公司承担。朱来宝同为鼎捷公司及江岸渔都公司股东,其负责江岸渔都公司内部装修事务时身份具有混同性。因江岸渔都公司否认将内部装修工程发包给了鼎捷公司施工,而原告也无确凿证据证明鼎捷公司与江岸渔都公司存在承包关系,故本院对原告关于鼎捷公司与江岸渔都公司存在承包关系的陈述事实不予认定,被告鼎捷公司无需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原告依据的安徽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882.27元;2、残疾赔偿金37212元(18606元/年×20年×10%);3、误工费13360.80元[111.34元/天×120天,本院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日为120日];4、护理费3340.20元(111.34元/天×30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元/天×30天);6、营养费600元(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酌定);7、交通费200元;8、鉴定费1400元;9、二次手术费75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根据原告伤残等级等级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以上共计71095元。(四)、因本院确定原告自担自身损失的20%,故被告江岸渔都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276元(71095元×80%-23000元×20%,被告朱来宝已支付的23000元医疗费原告应自担其中的20%)。综上,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谐社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市江岸渔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青宁各项损失52276元;二、驳回原告王青宁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6元,原告王青宁承担1350元,被告芜湖市江岸渔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11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顺旺人民陪审员 李光金人民陪审员 姚地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迹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第(六)项: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第五条第一款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