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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南爱侠与齐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爱侠;齐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南爱侠,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刘平响,男。被告齐艳丽,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南爱侠诉被告齐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先由代理审判员李晓侠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向原告南爱侠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600元,逾期不补交,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南爱侠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南爱侠300元。审 判 长  刘元福代理审判员  李晓侠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梦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