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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富源与黄杰、温贤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源,黄杰,温贤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642号原告周富源,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黄杰,男,1969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温贤友,男,1948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富源与被告黄杰、被告温贤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富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富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富源撤回起诉。本案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周富源负担。审判员  罗宝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