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富源与黄杰、温贤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源,黄杰,温贤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642号原告周富源,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黄杰,男,1969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温贤友,男,1948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富源与被告黄杰、被告温贤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富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富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富源撤回起诉。本案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周富源负担。审判员 罗宝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