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佘建潮与刘跃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484号原告佘建潮,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刘跃顺,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建潮诉被告刘跃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佘建潮因与被告刘跃顺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刘跃顺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原告俞建潮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建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7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3.50元,由原告佘建潮负担。审判员  许合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