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商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中道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卓越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道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卓越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保字第13-1号申请人青岛中道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刘茂辉,职务经理。被申请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孙胜任,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卓越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曾连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中道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卓越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李商保字第13号保全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卓越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万元、担保人郭国贤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房产一处。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卓越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万元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郭国贤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房产一处查封。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