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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戴凤连与梁锐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20号原告:戴某某,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端州区。被告:梁某某,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戴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小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对被告不够了解,草率与被告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我多次苦心规劝,被告仍劣性不改,加之双方性格不合,我与被告从2009年至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梁某某辩称:1、我与原告的婚姻基础很牢固,婚前双方深入了解才登记结婚的,从结婚到现在已经有十一年之久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由于夫妻双方各自为了生计在不同的地方打工,导致夫妻间缺少沟通,夫妻间的感情出现淡薄,但我相信只要夫妻间能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和了解,我相信夫妻间的感情还是会修复的。至于原告提到我参加赌博的事情都是无中生有,是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恶意中伤,不是事实;2、原告一直想与我离婚,主要是我们到现在还没有小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双方的感情,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们夫妻没有感情,反而我会更加疼爱妻子,只是她一直不肯回家。现在原告起诉离婚只是因为她在外面有了其他男人,想与我离婚而与他人结婚,我认为我现在还是爱着她的,希望她能够回心转意。千年修得同枕眠,原告与被告结婚已经十一年,如果双方没有感情的话早就离婚了,我们结为夫妻很不容易,希望法官给我们一个机会,不准予原告与我离婚;3、在本案中是原告存在过错,在未与我离婚前原告与他人同居,这是导致离婚的重要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作出相关的赔偿。综上三点所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不准予双方离婚,如果法院认为双方已经达到了离婚的条件,请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给予我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孩子,2009年后原告与被告分别在不同的城市打工谋生,夫妻之间缺少沟通。近年来,由于生活上的一些琐事及原告认为被告沉迷赌博,不顾家庭,被告又认为原告在外面找了其他男人,时常令到原被告发生争执,从而导致夫妻关系出现紧张状况。原告遂于2015年1月向法院提出上述离婚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相处了一段时间才登记结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孩子,但是被告疼爱妻子,两口之家也算幸福美满。只是近年来,由于双方相处时间较少,导致双方互相猜疑,又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令到夫妻矛盾时有发生。这都是由于夫妻之间缺少沟通和感情交流所致,但不能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只要原告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加强沟通和信任,多些宽容,而被告作为丈夫,应认识到婚姻的责任,在处理夫妻矛盾方面应积极主动与原告进行沟通,争取夫妻和解。因此,只要原、被告双方都能认真对待出现的问题,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相信彼此之间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并有和好的可能。故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小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锦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