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明威与XXX、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威,XXX,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威,女,汉族,1993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0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李明威申请执行XXX、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XXX、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X、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陈鹏飞审判员 陈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