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复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贞与爱媛国际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贞,爱媛国际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李贞。被告:爱媛国际美。负责人:程惠,该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贞与被告爱媛国际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贞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贞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