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解强医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关于解除郭彬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被强制医疗人郭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5)丰刑解强医字第1号申请人暨郭甲法定代理人郭某甲,男,汉族,1954年12月25日生,退休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系被申请人郭甲的父亲)被申请人暨被强制医疗人郭甲,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因实施杀人行为,经鉴定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于2013年6月2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送至吉林省安康医院治疗。现在吉林省安康医院进行强制医疗。申请人郭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郭甲解除强制医疗。2015年2月6日强制医疗机构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向我院提交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和被强制医疗人员诊断评估报告。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对郭甲监护人郭某甲进行听证、对丰满区宝山社区进行走访、在强制医疗机构吉林省安康医院询问郭甲及郭甲的主治医生,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郭某甲称:郭甲在强制医疗期间,因眼病多次到公主岭市国文医院眼科就诊,经诊断患有开角型青光眼、视神经萎缩、国文医院建议到长春吉大二院进一步诊治。被申请人右眼视力为0.15,左眼无光感,病情有进一步恶化趋势。郭甲目前精神病主症消失,自知力恢复,病情治疗达好转程度,对他人、自身及公共安全已无危险性,不需要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住院进行强制医疗,故申请解除对郭甲的强制医疗。郭甲父亲郭某甲已经退休,现住在吉林市丰满区其妹妹家中,每月有固定的退休工资,能对郭甲实行有效监管。经审查查明:郭甲于2013年6月28日5时许,在吉林市丰满区一楼的楼洞里,持菜刀猛砍路过楼洞的被害人徐某甲的头部多下,将被害人徐某甲当场砍死。后经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郭甲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对郭甲强制医疗的决定,据此,被强制医疗人郭甲在强制医疗机构吉林省安康医院进行强制医疗。吉林省安康医院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关于解除郭甲强制医疗的申请书,认为郭甲在强制医疗期间,因眼病多次到公主岭市国文医院眼科就诊,经诊断患有开角型青光眼、视神经萎缩、国文医院建议到长春吉大二院进一步诊治。被申请人右眼视力为0.15,左眼无光感,病情有进一步恶化趋势且郭甲精神病症状消失,病情稳定,暂时无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我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书。现强制医疗机构吉林省安康医院于2015年2月6日向我院提交的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明确郭甲在强制医疗期间,精神病主症消失,自知力恢复,病情经治疗达好转程度,对他人、自身及公共安全已无危险性。据郭甲在吉林省安康医院的主治医生称,郭甲的躯体性疾病进一步恶化。据郭甲本人称,其右眼视力为0.15,视物重影,左眼无光感。经走访,宝山社区表示如郭甲解除强制医疗居住在其所辖社区,能够与郭甲监护人及时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我院已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针对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监管承诺书:证实如郭甲解除强制医疗,监管人郭某甲对郭甲进行24小时监管,监督郭甲按时吃药,不允许再有对社会危害的事情发生;如有情况能及时采取措施;如再发生危害社会的事情愿承担法律责任。2、听证笔录:证实监管人郭甲父亲承诺若能解除郭甲的强制医疗,其有能力能履行监管职责。3、郭某甲的退休证:证实郭某甲现已退休在家。4、郭某甲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证实监管人郭某甲具有退休金,每月为2212.48元。5、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出具的关于郭甲的病情介绍书:证实申请人郭甲临床精神病主症消失,自知力恢复,病情治疗达好转程度,申请人郭甲在强制医疗期间,因眼病多次到公主岭市国文医院眼科就诊,经诊断患有开角型青光眼、视神经萎缩、国文医院建议到长春吉大二院进一步诊治。6、房照复印件:证实丰满区一房屋为郭某甲妹妹所有,现由郭某甲居住。7、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2015年2月6日):证实郭甲患有开角型青光眼、视神经萎缩,于2013年及2014年多次经国文医院东院会诊。现郭甲临床精神病主症消失,自知力恢复,病情治疗达好转程度,对他人、自身及公共安全已无危险性,不需要进行强制医疗。8、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被强制医疗人员诊断评估报告(2015年2月6日):证实郭甲患有开角型青光眼、视神经萎缩,会诊意见需到医大一院神经科会诊。现郭甲经治疗一年余,精神病主症消失,自知力恢复,病情治疗达好转程度,对他人、自身及公共安全已无危险性,不需要进行强制医疗。9、证人于某证言:其为郭甲在新康医院的主治医生,证实郭甲临床精神病主症消失,自知力恢复,病情治疗达好转程度,申请人郭甲在强制医疗期间,因眼病多次到公主岭市国文医院眼科就诊,经诊断患有开角型青光眼、视神经萎缩、国文医院建议到长春吉大二院进一步诊治。被申请人右眼视力为0.15,左眼无光感,病情有进一步恶化趋势。10、证人盛某证言:其为宝山社区书记,证实对郭甲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无异议,表示尊重法律,同时表示如郭甲解除强制医疗居住在该社区内,会对其监护人进行电话沟通,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会及时向公安机关汇报。11、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2013)吉丰强医字第1号:证实郭甲因实施杀人行为,经鉴定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于2013年11月29日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12、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书(2014)吉丰解强字第1号:证实2014年12月25日经法院决定,继续对郭甲实施强制医疗。13、办案纪事:经与丰满区某房屋所有权人郭某乙(核实,其称本人外出打工,其在丰满区某房屋由郭某甲父子居住。14、郭甲询问笔录:证实郭甲称其右眼视力为0.15,左眼无光感,病情恶化,表示今后会克制情绪,避免与人发生冲突。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郭甲经过强制医疗后,根据强制医疗机构对其的诊断评估,现已精神病主症消失,自知力恢复,病情治疗达好转程度,对他人、自身及公共安全已无危险性,不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申请人的申请成立,但家属仍应对其严加监管,继续治疗。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判决如下:对被强制医疗人郭甲解除强制医疗。审 判 长 郭 芮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煜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