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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商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江苏清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江苏清通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商初字第2140号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江苏清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江苏清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45元,由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