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执字第2122异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宗仁与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仁,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皇执字第2122异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宗仁。被执行人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宗仁与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宗仁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宗仁称,本案执行中法院要其个人承担养老保险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因其没有工资个人应缴纳部分按工资的百分比为零,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亦应由企业承担。本院查明,本院执行依据为(2014)皇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为:被告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刘宗仁补缴2004年11月至2013年10月的养老保险中企业应承担的部分(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核定数额为准)。另查明,该生效判决论理部分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宗仁无权要求被告单位支付工资,其该请求被驳回。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宗仁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宗仁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王吉珍审判员 倪金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