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8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何涛与何娅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涛,何娅娟,重庆同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8851号原告何涛,女,汉族,1985年10月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陈国建、吴晓恒,重庆市南岸区广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娅娟,女,汉族,1974年7月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吴和平,男,汉族,1953年2月1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三人重庆同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大洋百货×单元×楼。法定代表人黎开禄,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逢金、李伦,重庆同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涛诉被告何娅娟,第三人重庆同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涛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涛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香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籍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