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左殿飞与张士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殿飞,张士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左殿飞,个体户。被告张士永,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殿飞与被告张士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殿飞以与被告张士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殿飞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殿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左殿飞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