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罪犯刘克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克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427号罪犯刘克维,现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鄂蔡甸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克维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0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9日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刘克维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二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克维在服刑期间,通过入监学习和监狱干警耐心细致的思想转化工作,逐步认清“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本质,深刻认识到自己过去因受李洪志歪理邪说影响,自己的行为对国家、社会及家庭造成的危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揭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歪理邪说,表示彻底与“法轮功”决裂,写出了“认罪书”、“悔过书”、“保证书”等。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二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监区民警及服刑人员的证人证言,以及罪犯刘克维本人的“决裂书”、“悔过书”、“保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克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表现较好,表示与“法轮功”彻底决裂,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所提罪犯刘克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对罪犯刘克维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克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