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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1977年5月9日生,彝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弥渡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住址同上。关于罗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1日作出(2005)弥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杨某某每年支付罗某某抚养费3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按照调解书履行完毕2015年度相应抚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5)弥执字第1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