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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二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程梅与杨传文、赵惠莉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梅,杨传文,赵惠莉,钱圣丰,李仁英,大连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二民监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梅,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孙尹玲,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志刚,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传文(曾用名杨文),系凤城市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惠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钱圣丰,学生。委托代理人:孙尹玲,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志刚,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仁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尹玲,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志刚,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黄海大街138号。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东,系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程梅因与被申请人杨传文、赵惠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钱圣丰、李仁英、大连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1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程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李淑红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