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与宋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宋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宋培,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培支付人民币2846.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培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宋培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宋培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被执行人宋培无从业登记记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60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咏凌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