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滕杨与被执行人王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杨,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滕杨,男,汉族,1984年3月7日生。被执行人王琦,男,汉族,1977年3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滕杨与被执行人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栖迈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琦应支付给申请人滕杨欠款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415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琦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仅几十元。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已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下落不明。本院调取被执行人婚姻登记状况,追加被执行人妻子申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申某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迈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巫 杉审判员 王红宝审判员 韩 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