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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莲起军与孙天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莲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1640号原告:莲某某,男。被告:孙某某,女原告莲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莲起军负担。审判员  刘本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