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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董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云玲,张晓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云玲。委托代理人: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东。委托代理人:王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云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艳龙审判员  王 悦审判员  赵宏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