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朱智申请执行陕西天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智,陕西天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90号申请人朱智,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峰,董事长。申请人朱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洋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天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应执行标的114317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9950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6005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天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洋县支行存款划拨60500元(含本次执行费450元)至本院账户,现申请人朱智已经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建民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