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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商初字第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兵与建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兵,建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商初字第0723号原告周兵。被告建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凯,该公司客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兵与被告建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兵负担。审  判  员  严以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金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