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介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启禄诉被告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禄,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孙启禄,男。委托代理人郭金恒,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禄诉被告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启禄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启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1元,减半收取1325.5元,由原告孙启禄负担。审判员  刘谦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