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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黄山尤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黄山欧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尤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欧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21号原告:黄山尤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江刚,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山欧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梅荣秀,该公司经理。原告黄山尤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欧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怀洲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江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山欧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尤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4日,原被告订立合同,由被告从原告处定作包装材料,主要是承载臂、导向臂等的外包装材料。合同约定被告根据发票在60日内付清货款,逾期每日按货款的3%支付原告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通知,在2013年7月3次向被告供货,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梅荣秀在发货(出库)上签字,总计货款26434.05元。原告分别于2013年7月11日、2013年8月14日向被告开具了发票。随后,被告也支付了原告货款12434.05元,余款14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未付,原告只得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定作款14000元及违约金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订货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定作关系、定作物品及数量;证据三、发货(出库)单复印件3份、增值税发票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定作物品及金额。对原告递交的证据,经审查有订货合同、送货(出库)单、增值税发票相互印证,应予认定。被告黄山欧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经庭审举证、认证,对原告所述事实本院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定作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依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甲方(本案被告)验货合格后乙方(本案原告)按甲方实际收货的总金额开具发票,甲方根据发票在60日内付清货款,逾期每日按货款的3%支付乙方滞纳金;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仓库验收入库等。原告在2013年7月11日和8月14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应于开具发票后60日内付清货款,被告尚欠14000元未按时支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求,是对其权利的放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山欧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山尤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黄山欧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怀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淑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