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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沙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某。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沙某伙同他人在瑞安市莘塍街道一带的宾馆内发放招嫖卡片,并通过卡片上的联系号码与嫖客取得联系,后介绍卖淫女至指定地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卖淫所得中提成获利。同年10月14日凌晨1点许,被告人沙某通过电话联系得知有客人需要卖淫服务,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卖淫女潘某告知其到瑞安市隆山东路金茂宾馆417房间。后卖淫女潘某与谢某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人民币400元。同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沙某再次通过电话联系得知有客人需要卖淫服务,后通过电话联系并开车接送卖淫女潘某至瑞安市莘塍镇富民路二巷50号瑞安市嘉都商务宾馆提供卖淫服务。后潘某至该宾馆8519房间内为康某提供性服务,期间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人沙某在该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谢某、康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微信内容,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