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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谭某甲、梁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梁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身份证号码×××7559。因本案于2014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包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身份证号码×××4519。因本案于2014年7月4日被羁押,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梁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培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及其辩护人包为、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月起,被告人谭某甲开始在其位于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九顷五队2号2房的住处收受何某等多人的香港“六合彩”投注单,并发展被告人梁某为其下级代理,其按照每期投注额约10%的比例支付报酬给被告人梁某。被告人梁某在其位于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平沙一路18号201房的住处收受廖某、伍某甲、韦某、陈某等多人的投注。2014年7月3日,被告人梁某收受了22人关于第76期香港六合彩的六合彩投注单后,将当期投注情况转交给被告人谭某甲。2014年7月4日,民警在被告人谭某甲位于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九顷五队2号2房住处查获记账本2本,写有“六合彩”投注号码的纸片4张以及手机1部;在被告人梁某位于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平沙一路18号201房的住处查获传真机1台,六合彩投注单23张,笔记本4本。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梁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梁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提交书面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谭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没有异议,但当庭辩称其并没有向被告人谭某甲投注,其直接向上家“陈老板”投注,并由被告人谭某甲转交陈老板给其的抽水提成。被告人谭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赌博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谭某甲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谭某甲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3.被告人谭某甲现已54岁,平日依靠经营小卖部艰难维持生活,被告人谭某甲患有××,并多次住院治疗,恳请法庭考虑其身体因素,给予人文关怀,从轻处罚;4.被告人谭某甲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且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积极缴纳罚金。综上,辩护人恳请对被告人予以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的处罚。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明;2.户口本;3.广东省罗定市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证明被告人谭某甲的家庭关系及疾病情况。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另查明,根据在工作中掌握的线索,2014年7月4日,珠海市公安局平沙派出所民警在珠海市平沙镇九顷五队2号2房将涉嫌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被告人谭某甲抓获;同日,在珠海市平沙镇平沙一路18号201房将涉嫌非法收受“六合彩”被告人梁某抓获。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告人谭某甲、梁某的供述;2.证人陈某、黄某、伍某乙、何某、伍某甲、廖某、韦某、梅某、杨某、谭某乙的证言;3.搜查笔录;4.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及机主资料;5.珠海市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7.现场照片、手机聊天信息照片;8.六合彩投注单;9.暂不宜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回执;10.到案说明;11.情况说明;1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及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14.扣押、发还、随案移送及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清单;15.物证:小米牌手机1部、传真机1部、笔记本12本、六合彩马报6份。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材料间能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梁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梁某当庭辩称其直接向“陈老板”而非被告人谭某甲投注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梁某在公安机关多次稳定供称其向被告人谭某甲投注并从被告人谭某甲处获得提成,且与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相印证,应采纳其庭前供述。被告人谭某甲、梁某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谭某甲、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公安机关缴获的作案工具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乐声牌KX-FT982CN型号传真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金代理审判员  吴亚钦人民陪审员  张燕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大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涉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