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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富赛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军队干部住房发展中心上海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赛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军队干部住房发展中心上海办事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994号原告上海富赛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陈华。委托代理人夏烨,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军队干部住房发展中心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蒋欣。委托代理人王彦,男。原告上海富赛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军队干部住房发展中心上海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陆 淳审 判 员  叶沈翔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轩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