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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道成与周海兵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道成,周海兵,雍远朝,雍远华,雍远凤,雍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周道成,男,生于1977年1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周海兵,男,生于1970年7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雍远朝,男,生于1960年9月21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居民。被执行人雍远华,女,生于1963年12月28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居民。被执行人雍远凤,女,生于1954年9月4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居民。被执行人雍远珍,女,生于1958年7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调确字第60号民事决定书,立案受理周道成申请执行周海兵、雍远朝、雍远华、雍远凤、雍远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案。(2012)合江调确字第60号民事决定书确认位于合江县车辋镇正街18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字号为合国用(98)字第160113号;房屋所有权证字号为合车房字第0**号)归申请执行人周道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合江县车辋镇正街18号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字号为合国用(98)字第160113号;房屋所有权证字号为合车房字第0**号)归申请执行人周道成所有,并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维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