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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行初字第59号原告李建平。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法定代表人蔡汉全,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局长。原告李建平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建平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晓    霞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人民陪审员黎燕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    建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