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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某、任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文化程度高中,系广州懿港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公安县,暂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同年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任某,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初中,系广州懿港轩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暂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同年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任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慧苑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8月起,被告人刘某、任某在未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被告人刘某经营的位于本区俊雅北街3号106房的“y.x.kong港货店”内,对外销售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宝贝温疹膏、强力无比膏、新加坡虎标驱风油”等药品。2014年10月9日,公安机关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任某,并缴获“宝贝湿疹膏”15支、“强力无比膏”10支、“新加坡虎标驱风油”7支、“原庄黑鬼油”1支、“原庄白树油”1支、“豆蔻油”1支、“骨刺灵油”1支、“辣椒镇痛易筋油”1支、“安美露”3支、“腰痛灵”3支、“西洋垃圾草油”2支、“脱苦海”11支、“保心安油”2支、“李万山肚痛健胃整肠丸”8瓶、“海底椰止咳露”2瓶、“金大夫救心油”1瓶、“萨隆巴斯”8盒、“百花堂正红花油”4瓶、“张权破痛油”3瓶、“安美露镇痛药液”11瓶、“固本丸”18包、“曼秀雷敦薄荷膏”2瓶、“泰国蜈蚣王透气跌打止痛膏”2盒、“祛湿透骨膏”3盒、“活络膏贴布”1盒、“断续膏”3盒、“盛昌止咳冲剂”1盒、“至尊感冒止咳冲剂”1盒、“保肌雅”2瓶、“蛇王标活络油”1瓶、“祛风归地丸”1盒、“通风灵”1瓶及“金波士万应莪术油”4瓶(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证实,并据此认为,二被告人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特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属初犯、偶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和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共同到本区俊雅北街3号106房的y.x.kong港货店检查,发现该店未办理药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国外产且未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宝贝湿疹膏15支、脱苦海11支、强力无比膏10支、安美露3支、腰痛灵3支、西洋垃圾草油2支、保心安油2支、原庄黑鬼油1支、原庄白树油1支、豆蔻油1支、骨刺灵油1支、辣椒镇痛易筋油1支、安美露镇痛药液11瓶、李万山肚痛健胃整肠丸8瓶、新加坡虎标驱风油7瓶、百花堂正红花油4瓶、金波士万应莪术油4瓶、张权破痛油3瓶、保肌雅2瓶、曼秀雷敦薄荷膏2瓶、海底椰止咳露2瓶、蛇王标活络油1瓶、金大夫救心油1瓶、疯风灵1瓶、萨隆巴斯8盒、祛湿透骨膏3盒、断续膏3盒、泰国蜈蚣王透气跌打止痛膏2盒、祛风归地丸1盒、活络膏贴布1盒、盛昌止咳冲剂1盒、至尊感冒止咳冲剂1盒和固本丸18包等用于销售,遂抓获该店的营业员被告人刘某并收缴前述药品。同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上述事实,二被告人表示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王某、叶某证言、鉴定意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场、赃物照片、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归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药品安全关系国民身心健康。被告人刘某自身不具备药物经营基本素质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无证雇用被告人任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系药店经营者和实际利益控制人,属主犯;被告人任某系被雇用者,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依法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主动投案,属自首;被告人任某在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情节,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提出其属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在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清)。二、被告人任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清)。三、禁止被告人刘某、任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药品销售活动。四、扣押的赃物宝贝湿疹膏15支、脱苦海11支、强力无比膏10支、安美露3支、腰痛灵3支、西洋垃圾草油2支、保心安油2支、原庄黑鬼油1支、原庄白树油1支、豆蔻油1支、骨刺灵油1支、辣椒镇痛易筋油1支、安美露镇痛药液11瓶、李万山肚痛健胃整肠丸8瓶、新加坡虎标驱风油7瓶、百花堂正红花油4瓶、金波士万应莪术油4瓶、张权破痛油3瓶、保肌雅2瓶、曼秀雷敦薄荷膏2瓶、海底椰止咳露2瓶、蛇王标活络油1瓶、金大夫救心油1瓶、疯风灵1瓶、萨隆巴斯8盒、祛湿透骨膏3盒、断续膏3盒、泰国蜈蚣王透气跌打止痛膏2盒、祛风归地丸1盒、活络膏贴布1盒、盛昌止咳冲剂1盒、至尊感冒止咳冲剂1盒和固本丸18包等,均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暂存于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国容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