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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郑红亮与徐顺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郑红亮。被申请人:徐顺益。申请人郑红亮因与被申请人徐顺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徐顺益坐落在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求知路23弄6号的房产进行诉前保全。立案后,申请人郑红亮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前保全,且未预交保全费用。本院认为,申请人郑红亮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红亮撤回诉前保全。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包蒙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