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周俊与张德军、何顺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268号原告:周俊。被告:张德军。被告:何顺丹。本院受理原告周俊与被告张德军、何顺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