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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周俊与张德军、何顺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268号原告:周俊。被告:张德军。被告:何顺丹。本院受理原告周俊与被告张德军、何顺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