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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杨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1号申请人陈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赵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