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杨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1号申请人陈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赵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