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行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池金富、池挺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金富,池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15582310-8。法定代表人施生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水茂,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执行人池金富,男。被执行人池挺兴,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化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书,责令被执行人池金富、池挺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池金富、池挺兴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池金富、池挺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池金富、池挺兴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