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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与宜宾市金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合江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宗贵,局长。委托代理人:翁广洪,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超颖,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市金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江北安阜酒圣路***号。法定代表人:曹鹤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富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李 荷代理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付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