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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陵三泉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正国、高来恩、高鑫、张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三泉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正国,高来恩,高鑫,张美林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向东,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三泉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正国,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来恩,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高鑫,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美林,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三泉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正国、高来恩、高鑫、张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