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终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2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东北特钢大连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兆侠。上诉人宋某与被上诉人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彩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