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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世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金,周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彝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周世金。被执行人周世明。周世金与周世明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的(2010)彝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周世明应赔偿周世金各项损失共计431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外,余款15000.00元,定于2012年8月3日前支付5000.00元、2013年8月3日前支付10000.00元。因周世明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世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开展工作,被执行人周世明先后履行了标的款10000.00元,本院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周世明存款5125.00元(其中标的款5000.00元,申请执行费1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的(2010)彝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强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