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代国、王卫林、李文绪与张和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代国,王卫林,李文绪,张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王代国,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高平市马村镇人。申请执行人王卫林,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高平市马村镇人。申请执行人李文绪,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高平市马村镇人。被执行人张和林,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泽州县大阳镇人。王代国、王卫林、李文绪与张和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了(2014)泽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张和林返还王代国、王卫林、李文绪的财产:电焊机一台、电锯一台、水管两盘(约100米)、钢架管(4米7根、3米12根、2米7根)、木架板(4米4块、3米5块)、平车两辆、瓦刀4把、铲4把、靠板3根、30米钢尺一个。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和林负担。判决生效后,王代国、王卫林、李文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和林在履行了部分财产后因长期在外打工,暂时无法联系到,还剩余3米钢管1根、木架板4米2块、3米1块、平车一辆、瓦刀4把、铲4把、水管两盘(约100米)、30米钢尺一个、电锯一台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被执行人张和林尚未履行的财产及案件受理费300元,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泽执字第4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崔红卫执行员 靳利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