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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一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裕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市裕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云阁商贸公司楼上)。法定代表人:赵本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15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商事案件,且合同并未约定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1、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1532-1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也即合同的履行地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杨小林审判员 王世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