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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唐山如苑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甘国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如苑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甘国存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唐山如苑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现代工业园区韩前街8号。法定代表人冯翠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来,唐山市开平区实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国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如苑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国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如苑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如苑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张万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