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杜××、杜××、杜××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杜××,杜×甲,杜×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王×,居民身份证号码230×××××××××,女,193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拜泉县××镇。被执行人杜××,居民身份证号码230×××××××××,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拜泉县××镇。被执行人杜×甲,居民身份证号码230×××××××××,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镇。被执行人杜×乙,居民身份证号码230×××××××××,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镇。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杜××、杜×甲、杜×乙赡养纠纷一案,拜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拜民初字第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杜××、杜×甲、杜×乙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执字第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