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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陕西骅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卢振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骅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卢振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771号原告:陕西骅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132号阳阳国际广场F1-东02房。法定代表人:杨汉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朝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卢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骅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振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骅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00元,减半后为90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