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沙某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殷某、朱某、周瑜、李勇其、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某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张某,殷某,朱某,周某,李勇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某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XX。负责人肖光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朝阳区谢林港镇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三汇镇XX,现关押在常德市津市监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某,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丁字镇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569号湖南商会大厦东塔7楼。负责人杨志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匡胜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长沙某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殷某、朱某、周瑜、李勇其、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沙某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张某、殷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上诉人长沙某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某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其他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长沙某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艳红代理审判员 陈运泉代理审判员 蒋远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