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商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克龙、侯纪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克龙,侯纪芳,镇江市兴诺新能源有限公司,镇江市佳冠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保字第1号申请人: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江南花苑小区6号楼30、31号。法定代表人:陈道遂,董事长。被申请人:朱克龙。被申请人:侯纪芳。被申请人:镇江市兴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八桥镇太平路。被申请人:镇江市佳冠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198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朱克龙、侯纪芳、镇江市兴诺新能源有限公司、镇江市佳冠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47万元。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克龙、侯纪芳、镇江市兴诺新能源有限公司、镇江市佳冠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面存款4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