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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行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昆山与张炳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昆山,张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王昆山,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炳辉,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王昆山与被执行人张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3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初字第343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