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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立德与武念礼、韩继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德,武念礼,韩继雲,武彪,赵惠,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84-2号原告:张立德,男。委托代理人:许来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念礼,男。被告:韩继雲,女。被告:武彪,男。被告:赵惠,女。被告:宋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德诉被告武念礼、韩继雲、武彪、赵惠、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德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惠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D区12幢0126室房产及被告宋艳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三路以北,磬云路以东上河城小区14楼0101室进行查封(保全数额约56万元),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环城东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升·蓝水湾3#楼10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及担保人韩红英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工人路果品巷铁路宿舍中栋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惠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D区12幢0126室房产(房地权宿字第号)及被告宋艳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三路以北,磬云路以东上河城小区14楼0101室(房地权宿字第20XX**);二、查封张立德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环城东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升·蓝水湾3#楼10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及担保人韩红英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工人路果品巷铁路宿舍中栋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宁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子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