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地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地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新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建县看守所。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第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xx无证驾驶赣AA34**(套牌,已报废车辆)“本田”小型轿车在新建县西山镇三清路由西往东行驶,与从相对方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喻xx发生碰撞,造成喻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xx于2014年11月17日17时30分到新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接受调查。2015年2月3日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丈夫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xx给付赔偿款贰拾壹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xx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赔偿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李xx归案经过材料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涛桂人民陪审��滕斌人民陪审员 程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