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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54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原告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霜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